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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是: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英文名称:Concrete Branch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 CBCIA

第二条 本分会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各地区、各系统从事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混凝土原材料生产、施工、教学、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与混凝土行业相关联的部门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混凝土行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混凝土行业的交流与协作,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领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邮编:110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混凝土行业研究探讨本行业改革的理论、方针、政策及技术发展等问题,规范行业发展、行业自律,代表本行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混凝土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参与诚信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备案等工作;

    (三)推进行业管理,引导和推动混凝土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障混凝土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对地方混凝土协会,铁路、冶金、水电等专业系统的混凝土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六)编辑会刊,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混凝土企业的管理、技术水平和职工素质;

    (七)发展同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分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委托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本分会的会员属于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章程;

(二)拥护本分会的工作办法;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

(四)在本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四)按有关规定由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为本分会负责人,负责人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工作办法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委托收取会员会费。本分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建筑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经中国建筑业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5114日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中国建筑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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