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服务中心 > 政策法规 > 住建部下发通知施行房建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政策法规

住建部下发通知施行房建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时间:2013/12/13 9:42:23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点击次数:8691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通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指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规定》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规定》提出,符合相关要求的工程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其要求包括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等11个方面。

  《规定》强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此外,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上一篇:福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实行终身负责
下一篇:山东济南出台政策将推广绿色建筑
下载附件:暂无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网站制作:恒昊互联网络 版权所有: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混凝土杂志编辑部   备案号:辽ICP备06007609号-1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314号


单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   电话:024-81978465    投稿邮箱:hntbjb@vip.163.com    网址:www.hntxh.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