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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年底,律师教你账怎么催?

时间:2017/11/29 8:42:30 来源: 点击次数:11714

一、混凝土企业催款函的作用

1、表明欠款已经正式提上公司催收日程

大多数混凝土企业的欠款清收,一般首先由业务员或中间介绍人进行联系、斡旋,但在买方市场环境下,业务员或中间人往往将催促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变成“求着”付款的事实,能不能拿到欠款,有时还要看与对方的关系等等因素。而发出正式催告函,则是公对公的行为,表明从公司管理上,已正式开始敦促欠款人履行义务,带有一定程度警告的意味。

2、可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我们知道一般诉讼时效是三年,(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前,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如果在此期间,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则自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因此,当公司向欠款人发出催告函后,诉讼时效将从欠款人收到催告函时重新计算。因此,催告函对保护混凝土企业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3、为未来的诉讼保留证据

催告函作为一份带有明确履行内容的书面文件,是诉讼中可使用的重要证据,对于明确诉讼请求、确定违约责任,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催款函与律师函之间的区别

律师函是混凝土企业委托律师,经律师审查之后,以律师名义向欠款单位制作、发出的正式法律文件。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其制作的文件一般事实清楚、文字严谨,对欠款单位会产生较强的震慑作用,可以说是混凝土企业催款函的加强版。根据本人多年的工作经验,所发出的律师函中有超过60%的欠款单位,会主动与混凝土企业联系还款。因此,在混凝土欠款清收工作中,在发出催款函无效的情况下,发出律师函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催收方式。

三、催告函起草技巧与注意事项

1、催告函的内容尽可能简单明了

作为混凝土欠款催告函,需要尽量写简单写清欠款金额,对于具体多少立方混凝土、什么强度等级、已经付款的金额与时间、以及合同履行中存在什么样的争议等等信息,没有必要在催告函中一一列明。催告函经公司盖章发出后,可以作为我方证据,同时,也可以作为对方的证据,一旦其中写错了内容,将可能会带来额外不必要的麻烦。

2、明确写清欠款金额

催告函的重要作用在于催告对方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具体的欠款金额与限期要求支付款项的内容就必不可少。实践中有的企业催告函中会模糊说明“请尽快支付欠款”,而不能明确具体多少金额。这样的催告函不但效果不佳,而且以后诉讼时也失去证据的价值。

3、注明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明确告知欠款单位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也有助于欠款的催收工作。联系人如与以往的联系人不是同一人,或公司人员有变动,也是向对方再次书面确认联系人,降低公司的内部管理风险。同时,有明确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一旦欠款单位对欠款金额有异议,也可以及时与混凝土公司联系核对,以便准确确定欠款金额。

4、以邮政特快专递或信用较好的快递发出,并保留快递回单,及时收集投递信息;如直接送达对方,则需要对方予以签收。

前面说过催告函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尤其是在中断诉讼时效方面。那么及时收集催告函寄、收方面的证据同样重要。个案诉讼中曾发生过,催款函实际上是发出了,但没有留下发出与对方签收的证据,导致无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而产生重大损失的案例。

四、催款过程中和解协议的签订与注意事项

通过催告函或律师函的催告,有大量的欠款单位会希望与混凝土企业达成和解,以便分期偿付欠款。此时,混凝土企业处在较为有利的地位,如能将和解协议或还款协议签订好,将能有力保障欠款的及时收回,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注意分期时间

和解协议的分期时间一定要明确,最好明确到具体的年月日,尽可能不要使用较为模糊的表述,如“四层结束”、“主体封顶”等内容,尤其不能使用“甲方审计结束”、“工程竣工”等时间无法确定的表述。

2、可寻求对方提供担保

作为签订和解协议的有利时机,可根据欠款单位的主体情况,适时提出由对方提供担保,如公司法人担保、项目经理担保等。因为是还款计划,此时对方对按计划能够偿还欠款还是比较有信心的,因此,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能够大大的降低混凝土企业欠款难以收回的风险。

3、写清提前起诉条款

分期还款计划,是混凝土企业对欠款单位履行付款义务的再次让步,因此,这种在时间上的让步一定要附有条件,即只有按时履行才能得到这种时间上的分期,否则,混凝土企业仍然保留将全部欠款一并提起诉讼的权利。通过这样诉讼的威摄,保证还款计划得到切实履行。

4、违约责任的免除与追究起始节点要写清

签订还款计划时,欠款往往都已经拖欠很长时间,实践中有的达到5年以上,欠款单位的违约金都已经积累了很高的金额,此时,需要约定清楚签订分期还款计划并不免除之前的违约责任,只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后才能免除违约责任。否则,还款计划一签订,往往会视为双方对债务的履行期限重新作出了约定,之前的违约责任自然也全部取消。如此一来,欠款单位可能不用偿还任何款项,就获得了取消前期全部违约责任的利益,对混凝土企业是非常不利的。

5、有条件的可将未来可能产生的律师费等主张权利费用,作为违约责任加入协议。

当混凝土企业催收努力失败后,往往需要通过诉讼追讨欠款。提起诉讼一般需要聘请律师,根据法律规定,聘请律师的费用是需要混凝土企业自行承担的。因为欠款单位违约的行为,导致混凝土企业支付律师费,额外增加了催收成本。对此,在和解协议可以约定,当不履行和解协议导致诉讼,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这样就可将混凝土企业支付的律师费向欠款单位进行追索,能够大大降低混凝土企业催收欠款的成本。

通常那些欠你钱的都会用以下几种理由来搪塞你,下面教你遇到这些情形怎么应对。

一、以建设方付款为由拖欠货款

这是施工方最常见的拖欠混凝土货款的情形。现在施工单位大多是垫资承接土建工程,实际上形成了材料供应商给施工单位垫资,到了施工单位应该付给混凝土供应单位货款时,往往以甲方未付款为由拖欠货款,而这往往也是实情,使混凝土企业左右为难,如等待甲方付款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因为混凝土企业无法掌握甲方付款情况,向法院起诉,可能得罪了施工单位,有的是政府工程,弄不好还得罪了政府,以后接工程就更难了;更担心判决后执行难,使混凝土企业陷入非常尴尬的局面。这类欠款占了混凝土企业很大一部分的应收帐款。应如何避免和减少这部分拖欠货款的情形呢?

笔者建议有以下几种对策:

签订合同前应调查了解甲方(建设方)及施工单位的资信状况,对两者资信情况都不好的,在付款期限的条款中尽量约定先付款后供货,如对方不同意,应约定如不能按期支付货款,混凝土企业有停止供货、中止履行的权力。

对甲方(建设方)资信状况好、而施工方资信状况不好、信誉差的,应尽量要求甲方担保或直接由甲方付款。对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应尽量施压,争取多回款、早回款。

有的施工单位很有实力,但旗下设很多分公司、项目部,而这些分公司、项目部都是自负盈亏,定期向施工单位上缴管理费,但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应承担直接责任或补充责任。

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一般都是施工单位的分公司或项目部,这些分公司或项目部的经济实力普遍一般,无独立的支付能力,普遍依赖甲方付款。对这类施工单位,笔者不建议采取请客送礼给回扣的方法要款,这样做不但违纪违法,且不会有好的效果,而应采取合情、合理、合法的催要、辅之以必要的法律手段,给对方施加足够的压力,一般都能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笔者建议采取以下三种收款方法:

首先以混凝土企业的名义施工单位和分公司或项目部同时发出催款工作联系函。

该工作联系函应合同为基础,按合同约定对方应支付多少货款,实际支付多少货款,尚欠多少货款,已延期支付货款多长时间,给公司造成多少损失,使公司面临多少困难,并要求对方在多少日之内支付。总之工作联系函不但要把问题说清楚,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其次在发出工作联系函无果的情况下请律师发出律师函。

律师函也应同时向施工单位和分公司或项目部发出。有的企业特别是有实力的正规企业对律师函是非常重视的,有的施工单位收到律师函后立即敦促分公司或项目部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货款,有的会主动和混凝土企业或律师联系出具还款计划,只有极少数施工单位毫无反应。

最后在对工作联系函和律师函无任何反应的单位应立即起诉。

混凝土企业对这类单位做到仁至义尽后,说明该单位已丧失起码的商业信誉,将来也没有合作的必要,应毫不犹豫地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在此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对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尽量不要上法庭,这类单位赖帐的可能性不大,但如给其施加足够的压力后,对方是有能力自行付款的。混凝土公司没有必要将施工单位应承担的风险转嫁到自己身上。

对不了解的或信誉不好的施工单位应尽早起诉!

对那些初次接触的或信誉不好的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应提高警惕,一旦有进度款不能按时支付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混凝土公司应及时发函给对方,要求其依法依约付款,同时告知停止供货的法律依据。对供货结束后且协商催告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的,应及时提起 诉讼或申请仲裁,同时申请法院起诉保全,查封其银行帐户,冻结甲方应付施工单位的应付款。否则,一旦施工单位与甲方结算结束,再要钱就非常困难了。

对熟悉的、经常合作的施工单位应以协商为主。

每个混凝土企业都有一些经常合作的施工单位,混凝土企业的业务有很大一部分靠这些单位支撑,如果把这些单位都得罪完了,这个混凝土企业也要倒闭了。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这些施工单位大部分都因甲方不付款而长期拖欠混凝土企业的货款,混凝土企业也会被拖垮。那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

笔者认为应勤协商、多沟通、再施压,不到万不得已,不要上法庭,只有工作做到位,对方会理解、支持、尽能力多付款、早付款的。

如笔者在给一常年顾问单位清欠时,发现有一施工单位拖欠了120万货款,且大楼已交付使用,这个施工单位与该混凝土企业已合作多年,过去付款一直较好,这次确因甲方未付工程款所致,但这120万元不是小数字,如这类货款长期不能收回,企业的资金周转将会出现困难。但是笔者经与施工单位沟通后了解到甲方欠施工单位工程款1000万元,而甲方已将售房款投入到别的工程项目,双方经协商由混凝土公司立即起诉该施工单位,然后由施工单位拿着诉状和传票找甲方要钱。这一招果然奏效,甲方因怕引起诉讼,直接将款付给了混凝土公司。

二、以数量不对为由拖欠货款

在混凝土供应过程中或供应结束后,一般都有混凝土企业根据供货小票或图纸计算出供货量而要求对方付款,有时买方会提出数量不对而拒绝付款,这其中有的买方确实是认为数量不对,有的买方是故意找借口拖延付款,对因数量异议而不能付款的,混凝土企业应应用以下对策:

1、合同履行工程中勤结算,掌握充分的依据。

2、买方确实认为数量不对的,应出具详细的结算依据。

有的混凝土企供应合同约定按供货小票结算,混凝土企业供应结束后依据小票累计额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依据图纸计算后认为有误差,不扣除误差就不付款。此时混凝土企业不但要向买方出具结算资料,还要出具合同约定条款及相关法律依据。

如买方仍不肯支付,只有通过诉讼解决。笔者代理的一件施工单位拖欠混凝土公司70万元货款案件,起诉前,混凝土公司依据合同按供货小票的结算依据送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认为数量不对,要求图纸重新结算,否则不予支付。不得已混凝土公司委托笔者将该施工单位告到法院。庭审中,对方律师按投标预算图提出混凝土公司多算1300立方,笔者出具了合同和结算依据,法院很快作出判决,支付了笔者的全部诉讼请求。施工单位也在上诉讼期内付清了货款。

3、买方以数量不对为借口不付款的,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这类借口形形色色,有的合同约定按小票付款的,中途也有结算,提出签字的人无代理权,有的合同约定按图结算的,混凝土公司结算后对方以多种理由不予确认。对此,只有提起诉讼才能彻底解决。

三、以未决算为由拖欠货款

在混凝土供应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了结算时间和结算方式,但混凝土公司的单方结算必须经过对方确认方能有效,因此有的施工单位在混凝土关于过程中或混凝土关于结束后不给混凝土公司的结算单予以签字确认。结果造成混凝土公司向其索要货款时,便以尚未结算为由不付货款。对此,混凝土公司应采取以下策略: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要求对方确认结算单。

在混凝土供应合同中应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结算方式,通常有按时结算和按部位计算两种结算方式,如对方不予签字确认,应立即通过快递公司送达结算资料,这是法律上认可的送达方式,如对方仍不予确认,则可停止供货,中止合同履行。

2、合同履行完毕及时结算。

有些单位在混凝土供应完毕后以各种理由不与混凝土公司结算或不认可混凝土公司的结算,而以欠款额未最终确定为由不予付款。对此,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结算方式外,混凝土公司还应主动做好详细的结算资料送给对方,并要求对方签收,否则仍应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3、发律师函督促对方付款。

一旦混凝土公司认定已结算完毕,而对方以未结算为由不付款,即可请律师发出正式的律师函要求对方付款,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对方以该理由拖欠的幻想,敦促其尽快付款。

4、起诉或申请仲裁

对那些执意不肯认定、认可结算、又不愿意结算的,应立即起诉。否则,只有混凝土公司做出牺牲,才能拿到打折的尾款。

四、以未到付款期限为由拖欠货款

混凝土供应合同对付款期限的约定,往往都是分期根据工程进度付款,在很多合同中都有主体封顶付多少、竣工验收付多少,而没有具体付款时间。而具体什么时间算封顶、什么时间已竣工验收,混凝土公司无法掌握,也无证据证明。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避免这类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条款。

在发生这类问题时,应尽量提前搜集证据,如采取主体拍照、调取竣工验收资料等,一旦对方以此类理由拖欠货款时,即可反驳对方,及时回款。

五、以混凝土有质量问题、供应不及时为由拖欠货款

实践中,有的工程完工后出现混凝土结构裂缝、强度不足等问题,对方往往提出是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质量有问题,要求减免部分货款或赔偿损失。笔者代理过多起此类案件,混凝土公司全部胜诉。

因为出现上列质量问题,往往都是施工单位施工、养护不当造成的。出现这类情况,一般不要轻易让步,当然如对方要求不高,混凝土公司又在自己能承受的范围内,为尽快收回货款而做出适当的让步,当然对方要求不高,混凝土公司又在自己能承受的范围内,为尽快收回货款而做出适当的让步也是可取的。

当对方提出混凝土公司供应不及时要求赔偿损失,否则余款就不予支付时,混凝土公司应区别对待: 确因经常供应不及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又掌握确凿证据的,应尽量与对方协商,做出适当的补偿,争取协商解决。绝不能轻易诉讼,否则被法院判决赔偿损失,后果不堪设想。 确系对方诬陷,对方又无证据证明供应不及时,应据理力争,不要轻易妥协。

六、无理由及恶意拖欠货款的情况

1、开发商无理由拖欠

实践中笔者遇见过这样的案例,混凝土公司和开发商直接签订的合同,混凝土供应完毕,开发商的房子也已全部售出,并获得了巨额利润,却拖欠了混凝土公司五百多万元,不仅如此,还拖欠了其他材料供应商。

原来该开发商已将全部资金投入了一个新的项目。对此,混凝土公司应捷足先登立即起诉,否则开发商永远都会有新的项目,其他材料供应商迟早也会起诉。 施工队的无理由拖欠 这类情况实践中不多见,但偶尔也有发生,一般建议方已全额支付工程款,而施工方却将工程款用于还债或垫资做其他工程。如遇到这种情况,混凝土公司应毫不犹豫地向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2、恶意拖欠

有的公司既不是建设单位,又不是施工单位,而只是一般的贸易公司,却和多家混凝土公司以较高的价格签订合同,最终拖欠了大量的货款,有的混凝土公司一分钱也没拿到。官司都打赢了,却执行不到分文货款,也查封不到任何值钱的财产。这是典型的合同欺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早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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