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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企业管理

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界定的几点看法

时间:2018/1/15 9:27:41 来源: 点击次数:2229

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界定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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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界定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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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认知的现状

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会认为,预拌混凝土是搅拌站生产出来的,当然应该由搅拌站承担主要责任。这种普遍存在于各施工单位的误区,原因是不了解甚至忽视预拌混凝土的特点。众所周知,预拌混凝土有其鲜明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三点:其一,预拌混凝土拌和物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即必须在有效的时间段内完成生产、运输、交付、浇筑、养护等成型工艺各环节,否则,其硬化后的性质会受很大影响;其二,当前验收时,判断预拌混凝土是否合格的关键检验项目—强度及耐久性指标检验结果的滞后性,滞后性是指预拌混凝土在现场交付时只能检验拌和物的性能,其硬化后的重要性质和性能指标如力学性能及长期性和耐久性能等均应在交付后的不同龄期进行检验与评定,因此判断预拌混凝土是否合格,在时间上会有长达28天甚至60~90天的滞后期。这是预拌混凝土区别于一般产品的显著特点;其三是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的复杂性。影响混凝土质量的因素众多,混凝土质量波动很大,其质量控制异常困难,出现问题的原因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混凝土的原材料地方性很强,其性质受环境的影响显著,且随时间而变化。宏观上的多组分造成在微观上的不确定性和不确知性,是一种高度复杂的非均质多相体系。

任何材料都必须有合适的工艺才能实现其价值。混凝土拌和物也必须经过合适的工艺成型才能得到应有的质量;在搅拌站制作的拌和物,尽管原材料不合格,所配制的拌和物也会满足坍落度和硬化后的强度要求(原材料是否合格影响的不是强度和坍落度,而是难以在实验室检测出的实际的耐久性能,这是建设各方普遍忽视的问题)。但是如果成型工艺(浇筑、振捣、收面、养护等)操作不规范,则必然会影响硬化后的强度。因此,预拌混凝土一旦交付使用,其最终产品质量责任不能简单地认为主要由生产方承担。

监理、业主、政府主管部门等各方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其原因主要来自于部分搅拌站使用阴阳配合比的行业潜规则。早期的阴阳配合比主要源自于标准规范对水泥用量的限制与混凝土技术进步的矛盾。为了规避水泥用量的限制,早期搅拌站把矿渣粉作为水泥,出具配合比中不显示矿渣粉的存在,造成了出具的配合比与使用的配合比不同,也就是所说的“阴阳配合比”。后来这种阴阳配合比更进一步出现以次充好,使用低价劣质材料,造成混凝土市场的混乱,也给预拌混凝土行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监理、业主、政府主管部门等有关各方看来,搅拌站不诚信,使用阴阳配合比,出现质量事故时首先想到是搅拌站应负主要责任,与标准规范的规定不符,与客观事实也存在一定差距。

搅拌站作为混凝土的生产方,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由于深知自身存在较多无法解决的问题,比如:使用的原材料普遍存在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情况;质量控制过程不精细,禁不起检查;很多行业的习惯做法合理而不合“法”等,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时,自己没有足够的把握保证生产的混凝土没有问题,因此底气不足,为了防止事态发展,就拼命想办法摆平,客观上形成自认承担主要责任的局面;激烈的市场竞争,加剧了搅拌站的弱势地位,常常不敢理直气壮地表达自己观点,忍气吞声地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搅拌站门槛低,行业无序发展,产能严重过剩,恶性竞争加剧,质量隐患比较严重,负有较大的质量责任也在所难免。

二、预拌混凝土质量界定的原则

对于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验与评定,《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标准中在第9条检验规则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以下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的界定原则。

1.交货检验合格,实体检验合格—双方均没有质量责任。

2.交货检验合格,实体检验不合格—施工方承担质量责任。

3.交货检验不合格,实体检验合格—试件不具备代表性,双方均没有质量责任。施工方应承担试件不合格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4.交货检验不合格,实体检验不合格—搅拌站应承担质量责任。

上述原则是界定质量责任的前提,在此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产生的实际原因,最终确定相关方责任。

把交货检验作为质量责任界定的依据不仅是标准的规定,也是非常客观、合理与可行的。作为预拌混凝土生产方和施工方唯一的现场质量检验的交货检验,可以检验预拌混凝土拌和物在使用前的性质及其是否满足规定要求。现行规范规定的交货验收方法是按现场留置试件试验结果,检验预拌混凝土使用前的强度和耐久性等实验指标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因此,交货检验是预拌混凝土使用前后质量的分水岭,是界定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

三、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的乱象及其危害

1、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检验目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1)部分负责混凝土成型的施工方不仅不重视现场对预拌混凝土拌和物性能的检验,就连作为结构质量验收重要依据的交货检验试件也委托或强制让生产方代为制作,甚至从非法的专业从事预拌混凝土试件制作商购买试件,更有甚者直接从检测单位购买试验报告,客观上造成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的混乱状态,给工程质量带来很大隐患。为什么施工单位主动放弃行使自己的验收权利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把预拌混凝土作为普通商品对待,错误地认为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就是生产单位的问题,与施工方关系不大,不管交货检验的结果如何,生产方都要承担主要责任;

②担心因交货检验拌和物性能不合格会影响正常的浇筑施工;

③担心因交货检验试件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进度,更担心因处理不合格试件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影响。

(2)当交货检验试件强度偏低,达不到100%或达不到115%时,有关部门的过度处理方式也是造成试件强度作假的原因之一。混凝土试件强度存在一定的偶然性,总体符合正态分布。按照《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规定,不同评定方法允许检验批内混凝土强度的最小值均可以低于设计值,各评定方法允许的最小值如下表所示。

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界定的几点看法

因此,按照标准要求,混凝土试件强度偶尔出现一两组达不到设计值,并不意味着该批混凝土不合格,只要按照评定方法评定为合格,即使有几组试件强度达不到设计值的100%也没有问题。这是因为,任何产品出厂的性质都有一定的波动是正常规律。混凝土这种高度复杂的体系,试件强度保证率达到95%足矣,如果偏离标准规定的评定方法,片面要求混凝土试件强度必须每组都达到100%以上,甚至每组都达到115%以上,会造成浪费,会造成强度不恰当的提高,反而使结构提前劣化,这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些施工单位为了保证每组试件都满足100%甚至115%以上,就干脆弄虚作假,让搅拌站代做试件、购买试件或购买报告,造成一个工程从头至尾没有一组不合格的试件,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另外,名目繁多、不科学的评优项目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风气,部分评优项目明确提出不能出现一组没有达到100%或115%的混凝土强度试件,为了达到这种要求,干脆弄虚作假、蒙混过关。

2、交货验收时弄虚作假,不仅造成质量责任难以准确界定,更是对工程结构质量的严重不负责任,其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在没有监理见证和监督下,生产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制作的交货检验试件不可能全部是真实的,不能代表结构混凝土,即使是真实的,拌和物出机和现场交货时的质量状况也有较大差别,同样不能代表结构混凝土,造成结构混凝土没有可用的代表性数据;从非法专业从事试件制作的商家购买试件,或者直接从检测单位购买试验报告,则是完全丧失了道德底线的违法行为,是对工程质量的严重漠视。

(2)由于交货检验弄虚作假,施工人员不用担心试件不合格带来的麻烦和应负的责任,拌和物在成型施工过程中难免为所欲为,例如随意向拌和物中加水现象屡见不鲜,不仅降低混凝土强度,而且使拌和物更加不均匀,严重影响混凝土质量,大量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3)假的交货检验结果,也掩盖了很多一般性质量问题,麻痹了质量管理人员的思想,给工程质量带来难以估量的隐患。同时,由于担心结构实体质量不能通过结构验收,结构验收时施工单位不得不通过造假、掩盖真相或跑关系等手段蒙混过关,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4)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因没有真实的交货检验数据,给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带来巨大障碍。

四、改变当前混乱状态,保证工程质量,弱化纠纷的建议

1.施工单位应当重视对预拌混凝土拌和物交货检验验收。搅拌站应该通过与其他相关各方的沟通交流,强化质量责任界定意识,特别是强化交货检验过程重视程度。如果这种意识能够得到广泛认同和强化,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1)改变目前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的模糊认识。特别是纠正施工方对质量责任的错误观点。如果施工单位能够重视交货检验,认真行使自己的验收权利,对不合格的混凝土拌和物坚决拒收,对交货检验出现混凝土强度不合格的情况,坚决按照规定进一步检测、加固或拆除,确保工程混凝土100%达到规定要求,并严格追责,使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不敢、不愿、不想看到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的乱象肯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2)改变部分施工方让搅拌站做试块、购买试件或购买报告的现状。按上述责任划分的观点,施工方让搅拌站做试件、购买试件或购买报告,实质上是在为搅拌站开脱责任。可以肯定地说,施工单位和搅拌站一旦因混凝土强度等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如果采用法律途径解决,施工单位很难拿出搅拌站负有责任的证据,施工单位也就很难胜诉。这种情况就像搅拌站很难将质量事故责任推向不合格原材料供应方一样。因为搅拌站接受和使用了不合格原材料,而对外出具的原材料报告却都是合格的,在法庭上无法证明原材料供应方是否应负什么责任。

2.当前缺少有效的验收手段,传统所使用的重要交货验收依据—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有关参数的指标检验结果滞后,也是造成相关方不重视交货检验,出现思想麻痹的因素之一。

当前验收的混凝土强度或耐久性参数试验指标检测最少需要28天才能出结果。而拌和物送到工地就必须浇筑,28天以后的“验收结果”属于“马后炮”,如果不合格,对于已完成浇筑并硬化的相当数量构件中的混凝土,已无济于事。日本国土交通省在2004年发布了红头文件,规定混凝土拌和物验收应增加用水量(水胶比)检测的项目。因此,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也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出路之一。推广预拌混凝土水胶比测定仪,在交货检验过程中,采用现场检测预拌混凝土实际水胶比,并将结果作为交货检验重要依据,同时通过标准条文或法律条款确定检验方式方法,基本可以现场确定混凝土最终强度,克服强度滞后带来的一系列不利影响,是行之有效的先进手段。目前,我国已有成熟的产品,经数次批量使用,被证明行之有效,现在之所以未能推广应用,主要原因是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不愿承担启用新技术的责任。

在国家倡导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要逐步由政府主导过渡到由法律主导。这对拌和物进行验收非常重要。拌和物用水量是交货方的搅拌站经过反复试配、证明符合工程所要求各性质指标的最重要参数,必须在现场实施拌和物成型前,由交货方、收货方和负监督责任的第三方共同见证检验,其用水量与配合比相一致(只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波动)并签字后,即可成为最重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文件之一。希望施工单位以工程质量为重,行使自己的检查验收权利,把住送至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关,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也为自己一旦出现质量事故时赢得主动。同时,为了更好地行使法律的权利,相关系统应该推动立法进程,将一些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标准规范条文转化为法律条款,让相关方更加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加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尽管不能说只要交货检验控制到位就一定能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但是只要交货检验数据真实,能够真实反映搅拌站送到工地的混凝土的质量,搅拌站就不敢轻易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阴阳配合比,也不敢轻易以次充好或缺斤短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对保证工程质量也有很大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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