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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知识(一)

时间:2012/4/23 10:48:47 来源: 点击次数:5660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知识(一)--关于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知识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含义与目的
  在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展的效能监察,是行政效能监察。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效率、效能的监督检查活动,是对其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效率、效果的监察。行政效能监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效率,即行政活动中所投入的工作量与取得的行政效果之间的比率;二是行政效果,即行政行为引起的社会、经济、政治的效果。它是行政管理结果的社会评价。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目的有三个:一是促使行政监察对象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和改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促进廉政勤政。三是发现问题,健全制度。效能监察是监督检查管理中的问题,通过效能监察发现管理中的漏洞,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防止问题的发生。如果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出了问题,就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行政效能的主要表现
  行政机关行政效能的高低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行政业绩,指行政机关对社会所要求的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状况;二是事务性行政效率,反映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效率;三是职能性行政效能,职能性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所生产的"产品"(包括社会公共政策、社会服务机构、社会保障体系等)向公众提供的服务水平;四是行政成本,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所占用和消耗的费用情况。
三、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行政效能监察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策、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2、监督检查依法行政的情况,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监督检查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履行职责、办事效率的情况;
   5、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的情况;
   6、监督检查政务公开、承诺服务的情况。
四、行政效能监察的权限
  行政效能监察的权限,是国家根据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和任务,通过立法程序赋予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力及其行使的范围限度。它主要包括:
  1、检查权和调查权。检查权和调查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监察对象的效能行为有权进行检查和调查。检查权和调查权也是行使建议权和奖惩权的前提。
  2、建议权。行政监察机关的建议权,是对监察对象的效能行为进行检查、调查之后,就监察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向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的权力。
  3、奖惩权。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效能监察活动中,有权对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成绩显著或行政效能监察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人员,进行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有权对违法乱纪、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政治影响,以及阻碍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开展的单位、人员,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
五、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
  由于监察内容的来源不同,正向行政效能监察与逆向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是不同的。正向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部门主动确定题目而开展的监察,逆向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根据受理投诉(或其他渠道)的内容开展的监察。
  1、正向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 正向行政效能监察是效能监察部门主动出击、为全面了解监察对象行政效能建设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其步骤,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即:(1)选题立项、制定计划;(2)组织力量、实施检查;(3)分清责任、作出处理;(4)提出建议、改进管理。
  2、逆向效能监察的程序 逆向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的程序一致,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六个阶段:(1)受理;(2)调查;(3)审理;(4)处理;(5)送达;(6)反馈和备案。
六、在评价政府行政管理效能时必须纠正两种认识 评价政府行政效能要以政府自身作用的发挥程度,以政府行政结果为依据。在评价政府行政管理效能时必须纠正以下两种认识:
  一是不应当以是否取得经济效益作为衡量政府管理业绩的标准。因为行政部门不同于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政府部门的管理效能衡量标准应当是:是否以有效的管理方式管理和利用了所掌握的资源。
  二是不能以某一时期的绩效作为评价某一届政府效能的标准。要用历史的观点进行分析评价。政府行为及其效能有明显的长期性和跨时期的特点,因为一届政府的绩效是长期经济发展积累的结果。一届政府较好的绩效要经过几届政府共同努力,而某一届政府的决策失误又会给下一届政府带来多年的不利影响。所以对于政府效能应以系统的观点,从长期、全面的角度来评价和考察。不但要看眼前,而且要看未来。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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